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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水處理用臭氧發生器標準》CJ/T 322-2010之八——檢驗規則
發布者:LUCKY EP 發布時間:2016-1-30
臭氧發生器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試驗兩類。
1 出廠檢驗
1.1 臭氧發生器出廠前應逐臺進行檢驗,檢驗合格并簽發產品合格證后方可出廠。
1.2 檢驗項目
外觀。
管道、儀表與控制器件裝配質量。
屬于壓力容器的部件應提供質量證明文件。
氣體管路安裝的儀表,調節、控制器件應附帶資質合格證書。
密封性能。
電氣安全性能。
技術性能(包括臭氧濃度、產量、電耗等)。
2 型式試驗
2.1 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進行型式試驗:
新產品及新規格產品定型或老產品轉廠生產。
產品的結構、工藝及主要材料有較大改變,可能影響產品性能。
連續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。
產品正常生產,每三年進行一次型式試驗。
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試驗要求。
2.2 檢驗項目:本標準第6章規定的項目。
2.3 抽樣方法:小型臭氧發生器隨機抽檢2臺~3臺,大、中型臭氧發生器隨機抽檢1臺。
2.4 判定規則
2.4.1 對檢驗項目全部合格的,判定為合格產品。
2.4.2 對檢驗項目中任一項經檢驗不合格,則需加倍抽檢,仍有不合格者判定為不合格產品。